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审计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重庆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修订)》《重庆医科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等现行有效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谓建设工程结算,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结算资料办理工程项目价款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谓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协议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确认,以及对相关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四条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部门、招标采购中心、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一)投资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审计处在建设管理部门完成结算审核后实施结算审计;
(二)投资估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工程,审计处在建设管理部门完成结算审核后实施抽查审计。建设管理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的5日内,应当向审计处报送上一季度投资估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工程的《重庆医科大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完成情况统计表》。建设管理部门接到审计处抽查审计通知的,按工程结算审计要求办理送审手续。建设管理部门未收到抽查审计通知的,根据审核情况办理结算。
第六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审计资源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联合实施结算审计,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产生的审计费用,有投资立项的列入其建设工程费用中,没有投资立项的列入校级基建维修经费中。
第三章 审计内容、要求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招投标、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等管理环节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作为竣工结算审计的关注内容,具体包括:
(一)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情况、预算资金批复情况;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三)审查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审核结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四)审核工程结算书,工程量是否准确,计价是否合理,主要材料价格、设备价格等是否合理;
(五)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合同索赔是否规范、真实、有效,结算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六)有必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为避免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前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超出“竣工结算审计结果”的金额,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竣工结算需进行审计”相关内容列入合同条款,尾款预留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建设管理部门结算核定金额的10%。
第九条 应审未审的建设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财务结算付款手续。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完成阶段。
第十一条 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审计移交手续,按要求填写《重庆医科大学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审表》和《重庆医科大学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移交清单》,并根据送清单内容将送审资料报送至审计处;
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移交清单主要内容:
1.立项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初设图纸、批复概(预)算书,调整后的概(预)算书
2.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答疑、招投标情况报告等
3.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商务标(预算书)
4.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投标文件的澄清函等
5.工程地质勘探报告
6.分包工程招标文件、分包工程合同
7.监理月报、周报、日志
8.建设单位(学校)发出的通知
9.重要会议纪要
10.索赔报告及其批复
11.施工用水电缴费完清、临设及施工场地清理完成等情况说明
12.甲供材料/设备合同、供货数量及单价表
13.材料/设备核质定价表
14.工程款支付金额
15.经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并与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书
16.施工合同及招标清单中未完成或未实施项目清单
17.经批准的工程开/竣工报告
18.图纸会审纪要
19.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
20.施工日志
21.施工图、竣工图
22.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审批表及相关附件
23.工程签证单(附原始收方资料)
2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5.主要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和品牌授权委托书
26.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27.其他审计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处对收到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于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建设管理部门应补充完善;
(三)对送审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审计处应及时组织实施结算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阶段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现场踏勘。审计处提出现场踏勘需要,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加现场踏勘,完成踏勘后,形成现场踏勘记录;
(二)审计处根据所审计内容实施结算审计;
(三)工程结算书审计完成后,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确认表》。根据送审项目的结算金额不同,出具初步审计意见所需审计时间如下:
500万元以下项目工作时间为20日;
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工作时间为30日;
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工作时间为45日;
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工作时间为60日。
上述审计时间不含补充资料时间、审计协调时间。需要本年度完成结算的工程项目,应根据“所需审计时间”向审计处及时报送完整的审计资料。
(四)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并应在10日内对《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确认表》进行书面反馈意见;
(五)审计处编写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并征求建设管理部门意见,建设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对意见进行书面反馈;
(六)建设工程审计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完成阶段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确认表》和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款项支付手续;
(二)审计处应当向建设管理部门归还送审的资料并办理相应手续,由建设管理部门对审计报告及送审资料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建设管理部门、招标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当向审计处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督促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及时回复有关审计质询与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规定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