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通知》(渝教财发〔2021〕29号)

发布时间:2021-06-29 浏览次数: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市属各普通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了指导教育内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任务和要求

教育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教育内部审计机构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或工作手册,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范围、权限和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考虑因素: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结构;内部审计业务的范围与特点;成本与效益原则的要求等。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主要内容: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规程;运用适当咨询手段;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监控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为合理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程序与方法。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监督内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复核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项目时,实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审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对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和审计监督四个环节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二、突出重点,抓好全过程全环节质量控制

(一)审计准备质量控制。

1.审计团队。为了确保审计质量,可通过自主开展或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审计团队,确保审计团队人员数量、质量,注重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等。

2.审前调查。为了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前调查。审前调查可通过查询、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及执行情况、预算决算资料和以前年度审计、巡视巡察建议等开展。

3.审计方案。项目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项目审计方案应包括内容: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审计起止日期;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其他有关内容。方案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审计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实施质量控制。

4.审计通知。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方案编制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须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对象,必要时可抄送相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还应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5.审计内容。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着眼于教育财务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项目方案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6.审计证据。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若发现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相关或不可靠的,应责成相关人员补充取证。

7.审计底稿。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工作底稿须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程序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施行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并签署复核意见,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责成相关人员重新编制甚至补充取证。

(三)审计终结质量控制。

8.审计报告初稿复核。审计组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围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恰当、责任是否明确、事项是否有遗漏、程序是否规范、法规制度引用是否正确等方面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若发现上述问题,应要求相关人员修改或更正。

9.集体会商。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专业集体会商机制,对审计报告问题、政策依据、建议等主要内容进行集体会商研究。

10.征求意见。除涉密等不宜公开事项外,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与否说明理由。

11.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编制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报经单位领导审核后签发,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

12.审计公开。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可行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除外)。

13.审计档案。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分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档案保密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审计档案,必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四)审计监督质量控制。

14.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将上次审计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纳入下一次对于被审计单位审计监督中。

15.督查考核。市教委对全市教育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督查考核,重点对市本级教育预算单位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督查考核;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教育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督查考核;各高校和市教委直属单位对本单位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督查考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自我检查考核。

16.审计纪律。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如有违反审计署、教育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本通知行为的,督查和考核部门应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教育内审工作,强化教育经费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既是依法落实国家要求,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健全内审工作机构,配备专业审计人员,强化教育内审工作。

(二)认真落实。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和本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教育内审全过程、全环节质量控制措施,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三)加强反馈。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可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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