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01-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降低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令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活动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资料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计处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和编制审计方案。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六条 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的方式有:

(一) 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 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三) 查阅相关资料;

(四) 走访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七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一) 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 审计目标和审计风险;

(四) 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步骤和方法;

(五) 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六)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七) 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八) 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审计组长负责编制审计方案,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负责实施。

第九条 审计方案如要对审计范围、内容、步骤、方法、人员和审计工作起止时间进行调整,审计组长报经审计处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组长对审计内容的恰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审计组成员对审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十五条 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第十六条 审计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篡改、毁弃、隐匿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审计认定的事实及审计结论。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分别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复杂的审计事项可以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主责。审计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恰当性负责。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组长负责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组内审计人员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主要应控制以下几点: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各项要素必须齐全,包括标题、编号、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项目名称、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及其他。

(二)审计报告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有理有据,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上报时要附主要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

(三)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阐述要清楚、真实,不得有遗漏、隐瞒,运用财经法规要正确;

(四)审计评价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审计意见要与查出的问题相对应,不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六)审计建议要针对被审单位的薄弱环节,切实可行;

(七)审计报告要结构严密,层次清楚,逻辑性强,简明扼要。报告中反映的数字必须准确,计量单位要标准、统一。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保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报相关校领导阅示后,由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并将校长办公会意见和决定书面批复给审计处。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向学校公布审计公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审计组的审计人员对其自己承担的审计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恰当性负责。

第六章 审计档案资料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审计组长应指定审计档案资料的立卷责任人,审计终结,立卷责任人应将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查后,再编目、装订,移交审计处档案管理员归档。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资料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长对审计档案资料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计验收。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立卷人应及时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审计处档案管理员归档。审计处档案管理员将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学校档案科归档。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立卷人对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审计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审计处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第七章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审计处负责人、分管审计处校领导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 责令书面检查;

(四) 通报批评;

(五) 停职培训、转岗;

(六) 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重医大〔202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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