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修订版)》《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以及重庆市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教育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和程序、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六条 审计业务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作为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十条 审计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鼓励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保证审计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学校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与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经济政策和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访谈,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对各附属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和课题研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处实施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下发审计通知书,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学校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四)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当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取证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关注数字化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
(六)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七)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人员)的书面意见进行审议后,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和被审计人员。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同时送达审计整改通知。
(八)已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审计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九)审计处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十)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并按审计档案立卷规定和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对审计资料及时办理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审计处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学校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坚持科技强审,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相关制度,完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机制、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在学校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学校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四十条 国家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领导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的通知》(重医大发〔2020〕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