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第2309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业务外包(以下简称业务外包),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将内部审计业务委托给学校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业务外包的组织实施,由审计处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合法经营,为学校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准则。

第五条 业务外包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外包:

(一)审计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审计项目需要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上级部门要求由中介机构审计的;

(五)其他因素。

第七条 业务外包通常包括业务全部外包和业务部分外包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外包,是指审计处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外包,是指审计处将一个审计项目中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处需要将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的,应当确定外包的具体项目和范围,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业务外包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外包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同意后,下列业务可以进行外包:

(一)建设工程审计;

(二)财务收支审计;

(三)内部控制审计;

(四)内部运营审计;

(五)绩效审计;

(六)信息系统审计;

(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八)内部控制评价;

(九)其他需要业务外包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 选择中介机构时,可以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及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提供详细的服务需求及评审标准。学校招标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定向谈判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第四章 签订业务外包合同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外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审计人员配备要求;

(五)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六)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保密事项;

(十)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如业务外包过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学校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五章 业务外包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全过程参与现场审计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情况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现场业务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取证记录、审计报告初稿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并以审计处名义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当督促并指导其及时、规范、完整地移交档案资料(含电子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业务外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可以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六章 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可以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评估审计人员配备情况;

(二)履行业务外包合同承诺的情况;

(三)审计项目的质量;

(四)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五)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六)其他方面。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把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中介机构违背业务外包合同的,审计处应当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约定,向学校建议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和业务外包合同的签订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和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内部审计业务外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重医大发〔20215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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