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1-2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高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重庆市教育系统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渝教财发〔201922号)《重庆医科大学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修订)的通知》(重医大发〔2023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对国家审计、主管部门审计、社会审计和学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强化责任、全面规范、及时有效、成果应用的原则,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促进学校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纠正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合法、不合规行为;

(三)清理、处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四)提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绩效;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六)其他审计整改任务。

第五条 审计整改工作由审计处牵头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处根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的决定,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制定和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负责跟踪检查整改进度,核查审计整改结果,实行挂单销号工作机制,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审计整改结果对账销号清单对接销号 ,对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督促继续整改,直至销号;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校审计处确认整改结果,审核整改结果报告,形成审计整改报告书。

第七条 国家审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上级部门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审计处牵头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整改结果报告等工作。学校在接收审计整改任务后,应当及时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安排落实,明确整改工作要求和整改任务牵头部门,其中:对重大重点审计项目的整改,应当按照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进行集体研究部署、审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进度、审定整改结果等。

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同整改的问题,确定实施整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各自职责,两办负责专项督查督办。

第八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部门),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已离任的有关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部门)做好审计整改相关工作。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和指出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和防范风险,提高审计整改工作实效。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在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经由分管校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

(四)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五)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七)落实整改工作的必要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处依据各相关部门提供的审计整改结果,形成审计整改报告,向校领导汇报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国家审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处依据各相关部门提供的审计整改结果,形成学校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校长办会研究、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上报上级部门。

第十三条 国家审计、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被审计单位(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推进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和通报制度。学校应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逐步建立审计整改结果通报机制,将审计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和会商机制。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 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利用审计会商机制,通报整改情况,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强化审计整改成果的运用

学校组织和人事等部门应推动和促进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本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审计处应书面督促。由于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应报告学校领导,提出问责建议,由学校或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一)拒绝、拖延审计整改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进行审计整改工作,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三)经督促仍未及时将审计整改工作结果报送审计处;

(四)报送的审计整改情况失实的;

(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边改边犯的;

(六)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试行文件(重医大发〔202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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