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13 浏览次数:

重庆医科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运行,强化过程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修订)》等现行有效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谓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利用各类资金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安防技防、信息化设施等各类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谓建设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采购、合同、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建设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绩效,增加建设项目价值,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在建设工程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应加强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的协同管理,与建设管理部门、招标采购中心、财务处等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审计,根据建设工程规模、风险状况、审计资源等情况可自行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对采用的审核结果负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检查建设工程业务管理、资金管理等有关资料、文件,勘察工程现场。

(三)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负责建设工程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

(六)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咨询服务。

(七)会签投资估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的所有经济合同(包括拟变更、解除合同)草拟稿。

(八)其它学校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

第七条 建设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信息中心、保卫处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建设工程年度计划、基本建设三年分期规划项目库。

(二)投资估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按照进展情况及时向审计处报送请示、批复文件、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招标控制价计算书、施工图预算书、进度款支付台账等资料。

(三)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时,应规范编订结算审计规程、进度款支付、违约金等各类商务参数、技术参数条款。

(四)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

(五)协调施工、监理、设计和造价咨询等各参建单位配合审计工作。

(六)其它学校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标采购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投资估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招标限价),在标采购中心审核后,在公开发布前将草拟稿报送至审计处。

(二)投资估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经济合同草拟稿(包括变更、解除协议),在标采购中心初审完成后、正式签订前报送至审计处。

(三)其它学校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

第九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支付结算尾款。

(二)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根据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三)其它学校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


第三章  审计内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主要审计内容:建设项目的前期决策审计、采购审计、合同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工程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审计等。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各阶段的主要审计内容:

(一)建设工程前期审计内容。是指对建设工程建设前组织开展研究、认证、决策、准备等工作的合规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开展审计,审计重点为设计概算、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经济合同等。

(二)建设工程建设期审计内容。是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材料设备、施工、劳务等活动进行审计,包括工程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重点为合同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设计变更、索赔等。

(三)建设工程完工验收阶段审计。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合同,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和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审计重点为竣工结算审计等。

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和特点,兼顾成本效益原则,审计处确定审计的内容和组织方式。

(一)投资估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审计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实施过程审计。

(二)投资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审计处在建设管理部门完成结算审核后应当实施结算审计。

(三)投资估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工程,审计处在建设管理部门完成结算审核后实施抽查审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年度计划、资金来源、审计资源等情况,确定审计方式,实施建设工程审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

(一)由审计处组建审计组,下达审计通知书,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二)建设管理部门、招标采购中心应当根据审计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同步提交《重庆医科大学建设工程审计送审表》。

(三)审计组根据审计情况出具审计建议、审计报告等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

(一)建设管理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向审计处提交《重庆医科大学建设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表》和《重庆医科大学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移交清单》及结算送审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审计处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后,再支付工程进度尾款。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结算抽查审计

(一)建设管理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的5日内,应当向审计处报送上一季度的《重庆医科大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完成情况统计表》。

(二)建设管理部门接到审计处抽查审计通知后,按工程结算审计要求办理送审手续,审计处开展工程结算审计。

(三)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后,再支付工程进度尾款。

第十七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建议,建设管理部门、招标采购中心等部门应当向审计处提交《重庆医科大学审计建议反馈表》。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审计报告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审计处送建设管理部门。其中,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审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通报。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计时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从审计处收到完整的结算审计资料之日起计算,不包括施工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或争议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等情况所耗费的时间

第二十条 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产生的审计费用,有投资立项的列入其建设工程费用中,没有投资立项的列入校级基建维修经费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程序结束后,审计处应当向建设管理部门归还送审的资料并办理相应手续,由建设管理部门对审计报告及送审资料统一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可以运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可将内部审计结果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合适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规定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医科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重医大发〔202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医科大学建设工程审计送审表

2.重庆医科大学审计建议反馈表

3.重庆医科大学建设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表

4.重庆医科大学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移交清单

5.重庆医科大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完成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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